最近一段时间,许多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纷纷来电、来函、来人,向我公司咨询有关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方面的问题,其中部分企业还提出了直接购买最低收购价粮食的要求。为便于广大粮食经营加工企业了解情况,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主体,负责按最低收购价政策组织收购粮食以及临时存储期间的库存管理。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粮权属于国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动用。为做好临时存储的粮食销售工作,近期国家有关部门印发了《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最低收购价粮食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销售,即:由有关部门确定具体交易市场、投放数量和销售底价等,我公司无权自行销售。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单独核算,盈利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按照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的有关规定,最低收购价粮食在粮食批发市场销售时,我公司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作为卖方代表代行签订交易合同,最低收购价粮食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出库、商务处理等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有关粮食经营加工企业购买最低收购价粮食的要求,我公司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闻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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