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农发行总行下发《关于严格规范粮油准政策性贷款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严格规范粮油准政策性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要求各级行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既要充分认识准政策性贷款在支持
粮食收购和促进
粮食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要把防控信贷风险摆在突出位置。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
粮食收购贷款用途,强调
粮食收购贷款主要用于符合收购贷款条件和贷款封闭管理要求的
粮食经营企业在本地(市)收购
粮食的资金需要,不得用于跨省(区)
粮食收购。对
粮食加工转化和产业化龙头企业一般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只能发放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解决。对确因解决农民卖粮难或季节性原材料集中储备,又符合收购贷款条件的
粮食加工企业,可发放
粮食收购贷款。
《通知》要求,要从严把握
粮食收购贷款条件,继续坚持“保收购、保优质企业、不保劣质企业”的原则,择优支持资信好、风险承受能力强的
粮食经营企业理性收购。必须严格审核
粮食收购贷款的条件,对难以实现贷款封闭管理的加工企业或集团客户,不得发放
粮食收购贷款。对申请
粮食收购贷款的购销贸易类企业和
粮食加工企业,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分别明确了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收购贷款审批和核准权限,要求各省级分行严格执行总行的有关信贷授权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制定和明确各二级分行
粮食收购贷款的差别转授权额度。
《通知》要求,要严把贷款发放关。一是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使用
粮食收购贷款的企业,必须在
农发行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
粮食收购贷款必须进入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不得从其他账户汇划和支付。二是加强支付环节的监督,
粮食收购贷款坚持企业自有资金启动收购、
农发行贷款严格按收购进度支付的原则。 三是严格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对
粮食加工企业发放
粮食收购贷款,借款合同必须明确贷款分月偿还数额,并监督企业按约定收回,不得周转使用。同时,严格调销贷款管理。对发放
粮食调销贷款的,
粮食调销双方必须在
农发行开户。调入的
粮食原则上应是
农发行贷款支持所形成。调销贷款原则上实行受托支付,并在
农发行系统内汇划资金。
《通知》指出,各级行要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封闭管理措施,切实做到检查时点上银企账实一致,库贷相符;贷款收回进度与
粮食库存下降相同步;当年发放的
粮食收购贷款,原则上在次年同品种
粮食收购季节到来之前本息全额收回。《通知》规定了定期查库的内容和频率;提出了出库报告的具体要求;特别强调调运中的
粮食要有相应的凭证对应;明确了有结算期的
粮食销售必须事前报二级分行核准,结算期不得超过2个月;
粮食销售货款必须及时回笼到
农发行;
粮食加工企业当月应偿还的贷款未收回的,下月一并收回,连续3个月未按约定偿还贷款的,开户行要提前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通知》强调,
农发行总行今后原则上不再认定“待清收粮油准政策性贷款”。粮油准政策性贷款实行责任管理,尽职免责、失职追责。二级分行是做好
粮食收购信贷资金供应管理工作的基础平台,县级支行要组织落实好
粮食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各项制度措施,确保辖区内收购信贷工作不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