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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严格规范粮油准政策性贷款管理
2010-3-11 11:40:54    【字号: 】    打印    访问量:

  近日,农发行总行下发《关于严格规范粮油准政策性贷款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严格规范粮油准政策性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要求各级行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既要充分认识准政策性贷款在支持粮食收购和促进粮食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要把防控信贷风险摆在突出位置。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粮食收购贷款用途,强调粮食收购贷款主要用于符合收购贷款条件和贷款封闭管理要求的粮食经营企业在本地(市)收购粮食的资金需要,不得用于跨省(区)粮食收购。对粮食加工转化和产业化龙头企业一般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只能发放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解决。对确因解决农民卖粮难或季节性原材料集中储备,又符合收购贷款条件的粮食加工企业,可发放粮食收购贷款。

  《通知》要求,要从严把握粮食收购贷款条件,继续坚持“保收购、保优质企业、不保劣质企业”的原则,择优支持资信好、风险承受能力强的粮食经营企业理性收购。必须严格审核粮食收购贷款的条件,对难以实现贷款封闭管理的加工企业或集团客户,不得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对申请粮食收购贷款的购销贸易类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分别明确了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收购贷款审批和核准权限,要求各省级分行严格执行总行的有关信贷授权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制定和明确各二级分行粮食收购贷款的差别转授权额度。
《通知》要求,要严把贷款发放关。一是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使用粮食收购贷款的企业,必须在农发行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粮食收购贷款必须进入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不得从其他账户汇划和支付。二是加强支付环节的监督,粮食收购贷款坚持企业自有资金启动收购、农发行贷款严格按收购进度支付的原则。 三是严格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对粮食加工企业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借款合同必须明确贷款分月偿还数额,并监督企业按约定收回,不得周转使用。同时,严格调销贷款管理。对发放粮食调销贷款的,粮食调销双方必须在农发行开户。调入的粮食原则上应是农发行贷款支持所形成。调销贷款原则上实行受托支付,并在农发行系统内汇划资金。

  《通知》指出,各级行要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封闭管理措施,切实做到检查时点上银企账实一致,库贷相符;贷款收回进度与粮食库存下降相同步;当年发放的粮食收购贷款,原则上在次年同品种粮食收购季节到来之前本息全额收回。《通知》规定了定期查库的内容和频率;提出了出库报告的具体要求;特别强调调运中的粮食要有相应的凭证对应;明确了有结算期的粮食销售必须事前报二级分行核准,结算期不得超过2个月;粮食销售货款必须及时回笼到农发行粮食加工企业当月应偿还的贷款未收回的,下月一并收回,连续3个月未按约定偿还贷款的,开户行要提前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通知》强调,农发行总行今后原则上不再认定“待清收粮油准政策性贷款”。粮油准政策性贷款实行责任管理,尽职免责、失职追责。二级分行是做好粮食收购信贷资金供应管理工作的基础平台,县级支行要组织落实好粮食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各项制度措施,确保辖区内收购信贷工作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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